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专业技术人员职位的任用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位设定
1.专业技工:同公务员。
2.专业技术员:同助理工程师。
3.专业技师:同副工程师。
第三条 资格
1.专业技工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工:
(1)担任同种专业技术工作的熟练工人在本职位中有4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工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乙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科长推荐者。
2.专业技术员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术员:
(1)担任专业技工员或公务员在本职位中有4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师检定合格者。
(3)经直属科长推荐者。
3.新进人员具有专精熟练的特殊技术者可比照公司内相同技术及资格的人员核 定其职位。
第四条 限制
1.任用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者,不得同时任用于其他职位。
2.从业人员在年度内受记过处分而未抵消或上年度考绩在乙等以下者,本年度不得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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